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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颁布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所用证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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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颁布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所用证布告

近代

1963年8月6日湖南省博物馆从宁乡县征集入藏

长76厘米,宽53厘米

  布告为纵长方形,编号“会民张字第329号”。系书报纸,横排石印,末尾盖有直径为5厘米的“湖南人民委员会”阳文朱红圆印。


  该布告是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为了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保护生产队土地、山林、水利、房产的集体所有权,保护人民公社社员自留地、自留地的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于1962年向全省农村颁布的。布告分为四条,其中“人民公社社员个人的房产和屋前屋后或者在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果树、竹木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和按规定批准开垦的荒地长期归社员使用。”说明六十年代初国家允许私有经济的存在,公社社员对于在自留地种植的植物有使用权、支配权,对于违反、阻扰者按规定惩处。该布告保存完整,是研究我党的土地政策极为重要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