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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第一颗铜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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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

1962年拨交

高10厘米,印面边长6厘米

  此印是新中国成立后,长沙市人民政府使用的第一颗铜印。印背中间为圆柱状手柄,上粗下细,可拆卸,柄下端的螺纹口连接面处錾刻“21”字样。印面为正方形,镌刻“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印文为阳文,宋体。其中长、政二字已按规定被凿动。


  1950年2月3日,中国政务院第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印信条例》。《条例》规定,印信分“印”和“关防”两种,前者为方形,后者为长方形。中央人民政府及所属各级机关,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直属各部及总政治部所属各级政治部均用“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及所属部队暨所有属于临时性的军事机关均用“关防”。印信一律用宋体字。印信的规格:中央人民政府印边长9厘米,边宽8毫米;省、直辖市以上政府、中央机关及驻外使馆的印信一律边长7厘米,边宽6毫米;上述机关所属对外行文的各级机关的印信则边长6厘米,边宽6毫米。发印规定:各省所属县、市以上机关的印信均由省人民政府制发。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属机关、部的印信尺度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规定。常设机关印信用铜质或铜镶木质,临时机关用木质。


(撰稿:刘涛)